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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2楼坠下防冻液 路人被砸十级伤残

  天降半桶防冻液,从此经过的一位沈阳市民不幸被砸中,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经过调查,确定这半桶防冻液是12楼处被抛下,不过房主却表示自己当时在单位上班,并不在场。

  为了证明有可能是他人随意拿走并抛下的可能,房主还安装了监控设备。

  不过,最终法院认定,房主不能证明防冻液桶是如何坠下楼,也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所以应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市民被防冻液砸中头部

  沈阳市民吕某在2013年12月19日8时50分左右,走到淮河街某楼下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物品砸中头部,经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右颞部硬膜外血皮血肿,头颅外伤并开颅手术,住院13天。

  经鉴定,吕某右颞部硬膜外血皮血肿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110接警后出警,出具的报警情况登记表载明“查明一女子(吕某)被该楼12楼扔出的少半桶防冻液砸到。经抽查物品(防冻液)主人郎某,当时物品放在淮河南街该楼3室走廊内的货物架上。(不排除人为可能,目前正在调查当中)”。

  吕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房主为证清白安摄像头

  不过,被告郎某辩称,原告吕某的诉求属于诉讼对象失当,原告虽然向法庭递交大量证据,但是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并不存在,现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而仅凭存放于公共场所的物品的原归属来要求被告承担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

  郎某表示自己将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案发时郎某在其工作岗位上班,不具备在现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条件。

  而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郎某还在自己房门外安装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记录了大量的另有他人随意拿取被告存放在走廊消防箱内的物品的事实,结合被告走访邻居调查了解,高空抛物的行为另有他人,并不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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